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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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公司48.3509%股权转让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264111.41 万元 保证金:10000 万元
拟转让比例 | 48.3509% |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1-09 | 披露结束日期 2026-12-04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平****市平**御**路5****公司办公楼 |
| 法定代表人 | 徐金锋 |
| 成立日期 | 1999-07-06 |
| 注册资本 | 171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71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经营范围 | 热力生产及供应;清洁能源项目研发及技术推广服务;建筑工程:管道工程;锅炉及辅助设备改造、维修、安装;热力设备及设施维修;供热技术推广服务;隔热材料制造(以上凭有效资质证或许可证经营);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服务;销售五金产品、仪器仪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951811C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未表示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职工人数 | 1469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出具《法律意见书》****事务所 | ****事务所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集团****公司 | 51.6491 |
| 大****集团****公司 | 48.3509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9734.48536 | 17257.112823 | 11895.951851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756389.436722 | 403235.717798 | 353153.718924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6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26年10月的利润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36968.66491 | 6481.603687 | 325.530143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750148.756041 | 396669.506974 | 353479.249067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 (一)主要资产产权情况 1.截至评估基准日,列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中仅有29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商品房有购买合同或者购买收据,热力站用房均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被评估单位承诺产权无瑕疵。 注:(1)第43项—贵龙小区附2号房产,账面值35万元。2004年**市贵龙房****公司因欠付****公司改造工程费,以该房产抵偿35万元债务,签署了《顶账协议》。后****公司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交付房屋,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顶账协议和买卖合同,但贵龙小区已无法找到编号为2#的房屋,原告指认的房屋无编号且已被他人占用,案涉合同合法性事实不清,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2018)晋02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该房屋具体位置及权属的材料,未提起上诉。 因上述资产的实际权属无法确认,本次评估按账面值列示。 (2)无权属资料: 本次统计的热力站用房中,部分热力站由****公司自行建设,部分由开发商建设、****公司负责装修改造,还有一部分为“三供一业”工程移交取得,上述房产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下属换热站均无产权证。系通过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市集中供热工程供热入网协议》,****规划局填写《****规划局公共服务设施移交表》等方式取得。 3.截至2026 年6月30日,****公司无形资产-****开发区土地)原始入账价值256,000.00元,账面价值81,017.02元。2000年4月,****公司与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土地面积15,600.00㎡(合23.4亩,其中20亩归****公司,3.4 ****公司,协议合并签订),约定支付土地出让费311,992.00元,基础设施建设费624,008.00 元。****公司已预付土地款256,000.00元,办理权证时获知,该地块此前已出让给两名自然人并办理权证。原受让方3年未开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政策收回但未注销原权证,又出让给****公司。现原自然人受让方无法查找,该地块已抵押,原合同未履行完毕,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权证,目前该地块由****公司使用,建有仓库存放材料。 综上,因土地使用权未完成确权但****公司持续使用,本次评估按摊余账面值81,017.02元作为评估值。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对于分布广泛且分散的地下直埋管线类资产,受资产自身特殊性限制,本次评估的管线数量依据管线图纸测量得出,并由评估人员与资产管理人员通过检查井完成抽验。 2.评估过程中开展设备勘察工作时,受检测手段限制且非供暖期设备停运,本次评估主要依靠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以及向相关操作使用人员询问的结果,判断设备实际状况。 (三)在建工程未决算 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在建工程下尚未完成财务竣工决算的部分基建项目中,****材料部门提供的设备采购价格及基建部门提供的概算金额,预估转入固定资产。 (四)未决诉讼事项 根据****公司的介绍及提供的资料,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决大额诉讼事项如下: 1.****医院有限公司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医院有限公司代兴旺花木市场清偿供暖欠费2,362,716元纠纷事项,原告以被告撤回执行阻碍其债权实现提起本诉,一审判决****医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后不服判决上诉中。本次评估未考虑。 2.****公司作为原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供热费及滞纳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费1,124,552元及滞纳金,目前正准备申请执行。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将供热费1,124,552 元挂应收账款。本次评估未考虑。 3.****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供热费及滞纳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费2,933,275.5元及滞纳金。截至评估基准日,****公司将供热费2,933,275.5元挂应收账款。现******公司提起上诉。本次评估未考虑。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大****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平**恒安街与文兴路交汇****中心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注册资本 | 65397.73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73693U |
| 持有产权比例 | 48.3509%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48.350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1********6757457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6-08-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国资委党委会议纪要[2026]第21期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264111.41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公司(以下简称“**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省产权****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省产权****公司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