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以及****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函〔2026〕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适用本制度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标前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确定招标范围。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对于符合法定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清晰公示具体理由及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确定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科学策划招标方案,合理划分标段,优化工作进度安排。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水利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严格按照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特点,科学选择评标方法。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应当量化、可操作。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机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权限范围与行为规范,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全过程监督,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和**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处理。招标文件确存在表述不清、排斥限制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招标人应当畅通异议反馈渠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异议诉求。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规范开标流程,严格执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等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异议。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审慎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以****委员会公正开展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等现代化手段,提升评标工作的效率与公正性。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力度,重点关注评分一致性、异常低价投标分析等关键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复核纠正。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一条 招****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规范中标候选人核验与公示工作,切实落实中标责任,加强对中标结果公平性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依法处理相关异议,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中标人履约跟踪督促机制,实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坚决防范 阴阳合同 低中高结 等违规问题。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标后履约监管台账,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人员不到位、擅自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按合同****水利局。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分包的相关要求,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申请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发现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按合同****水利局。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规范招标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全流程的文件资料与信息数据,建立健全招标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建设,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严禁出现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招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监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应当将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范围,采取在线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水利局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行为;
(二)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四)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标后履约监管是否到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是否正常;
(六)分包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
(七)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八)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