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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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佳****公司20%股权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
拟转让比例 | 20% |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10-26 | 披露结束日期 2026-11-20 |
| 标的企业名称 | ****佳****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山****开发区北科科技大厦084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玉兰 |
| 成立日期 | 2019-07-15 |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外包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农业管理;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213MA0KLUGL51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职工人数 | 3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出具《法律意见书》****事务所 | ****事务所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莱特****公司 | 80 |
| **市平****公司 | 20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5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73.004337 | -227.870712 | -227.911016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963.851868 | 1237.928816 | -274.076948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6年08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26年08月的利润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5.595748 | -30.726315 | -30.729897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941.897917 | 1152.724578 | -210.826661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受让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2.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标的企业因为合同纠纷,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市平****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平****大道与**街交叉路口东北侧**大道1676号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200MA0HE6R903 |
| 持有产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2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大****集团****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73693U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6-08-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党委会议纪要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公司(以下简称“**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省产权****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省产权****公司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30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