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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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水利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作为招标人(或受本局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使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当遵循公开择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不得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以询价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计财股牵头,将采购项目(含工程建设、货物、****政府采购平台发布采购意向,原则上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二)接受有意向的代理机构咨询,咨询代理机构需在规定时限内将报价、机构业绩、资质等资料通过书面方式提交至计财股。

(三)如无代理机构咨询项目,****政府采购网中**省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代理机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邀请代理机构报价,并提供其机构简况、资质、业绩等资料作为评估依据。

(四)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需充分查阅各机构提交的报价、业绩、机构资质等资料,依据报价低、业绩好、资质符合的原则进行综合比较后,初步确定代理机构。

(五)初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大型项目需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中小型项目由局 四位一体 共同决定。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以下事项:

(一)代理服务范围、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信息,代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组人员应相对固定,变更须经招标人同意;

(三)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异议受理、协助投诉处理等事项的职责划分;

(四)代理机构的违规违约罚则及合同解除条件。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示费用金额或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进场交易项目应符合公共**交易目录管理规定;

(二)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条件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三)按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得变相设置退还前置条件或强制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

(四)配合招标人做好异议受理和投诉处理工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予以配合;

(五)及时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将相关资料及电子版及时移交项目法人

第六条 建立代理机构履约评价机制,实行 一项目一评价 。

(一)评价主体:由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

(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是否引发有效异议或投诉)、代理服务效率(是否按时完成各环节工作)、项目组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开评标组织规范性、档案资料移交完整性、廉政纪律遵守情况等。

(三)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应当有具体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支撑。

第七条 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用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连续两次评价为 优秀 的,可在代理机构比选中遇到几家报价、业绩等方面一致时予以适当倾斜;

(二)评价为 不合格 的,约谈代理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接本局新项目代理业务;

(三)一个年度内有两个项目评价为 不合格 的,一年内不得代理本局新项目。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暂停承接业务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招标人工作人员行贿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得向代理机构提出任何与招标投标活动无关的要求或接受代理机构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他利益。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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