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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根****发展中心申请,****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位于:新**荀子街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140****01005GB00087W****0000,面积16.15亩;所涉及的权******局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逾期不交,自行作废。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收回后,****储备库。
本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自2026年10月21日---2026年11月17日止),如有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410室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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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