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目标为**市****、cb2021-033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地块”),两地块紧邻,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2.730775°、N38.438301°,位于**路与雁门大道南街交叉口东南角,总面积共计14210㎡(21.315亩)。
****政府于2016年对**市**区十里后安置用地地块进行土地征收,地块编号:****,征收面积为18.292亩(12194.7㎡),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用地规划为建设用地。
****政府于2021年对**市****检察院南地块(鱼塘)进行土地征收,地块编号:cb2021-033,征收面积为3.023亩(2015.3㎡),用地性质为农用地,用地规划为建设用地。
根据******局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忻规地条字2025-01】,本地块的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 类指南》(试行)中的0701城镇住宅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2018属于一类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位于**市**区雁门东大道以南,**北路以东,云中北路以西,团结东街以北。